夜色下,朱子龙的五星金龙红旗船队,凯旋而归。

        饭桌上全是美味的食物,边上是能小雨,小秋香坐陪,王大用站在边上有心的有一句没一句的回话。

        朱子龙拿出一块日本的银锭,自顾自的笑道:“这倭国丁银成色端是不错,比我大明市面上的大多数银两足色。”

        王大用也笑的回答:“其实他们的铜也是不错的,倭国铜多,运回去做成铜钱,又可收数倍之利。可惜私人铸钱终是不太合法,量小还不打紧,量一多,恐生变故。若朝庭问罪下来,就不太好说话了。”

        私铸钱呀?

        朱子龙的脸上仍然是波澜不惊。

        (私铸钱,古钱币术语。民间私炉盗铸的钱币,因意在牟利。毕竟国家以铜为钱,这铜全国各地皆有矿石,不可能每一处国家都掌握在手中。)

        在中国古代,除了西汉早期有过短暂的放民铸钱以外,一向都是由官府控制的。

        后来的历朝历代,都规定了私铸钱者,皆为重刑。

        如:宋太祖乾德元年(964年)7月颁行的《宋刑统》中规定:“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具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

        后乾德五年(967年)12月又下诏:“诸州轻小恶钱及铁鎉钱等,限一月悉送官,限满不送者罪之有差,敢私铸者弃市。”对于私铸铜钱者,不计铸造数量的多寡,皆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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