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二十一条共分为五个分项,在文件上是第一号包括四条,第二号包括七条,第三号包括二条,第四号包括一条,第五号七条,

        日方提出的二十一条全文如下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个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议定条款如下

        (一)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二)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三)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四)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向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左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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