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负责司法审判,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十三清吏司等衙门。

        另外,刑部也受理各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以及京城百官和直隶地区的案件。

        刑部可以直接处决流刑以下的案件,不过,在定罪后还须经大理寺复核。

        而大理寺则负责各类案件的复核,长官为大理寺卿。

        凡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都须经大理寺复核。

        而都察院则是整个大梁朝廷的监察衙门,有权监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复核。

        相比之下,都察院很少单独审理案件,除非是皇上下旨,否则,都察院审案主要还是作为三司参与共同审案为主。

        大部分人都知道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的三司会审,但不在官场的百姓却不知道在各省还有小三司。

        其实,这小三司在数朝之前便已经存在。

        当地方发生重大刑狱案件,却又不便移送朝廷的时候,朝廷便会从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选出数位官员,连同当地藩台衙门、臬台衙门以及都指挥使衙门共同审理。

        藩台衙门负责政务,臬台衙门负责刑狱,都指挥使衙门则是负责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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